超2347万元!单县 2019年"煤改电"空气源热风机/蓄热式电采暖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单县2019年“电代煤”改造工程电采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需求公示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单县2019年“电代煤”改造工程电采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潜在供应商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本项目采购预算约2347.542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本次采购标的为3033户空气源热风机、蓄热式电采暖设备的采购与安装及电表至屋内电线线路改造。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居民采暖及日常使用需求。


3.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贮热式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44)和《电采暖散热器》(JG/T236)等标准。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规定合格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5.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最终价格仅为评审价格,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标)。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8%,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最终价格仅为评审价格,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开标时,供应商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给予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最终价格仅为评审价格,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有前述四款组合情形的,累计给予加分及价格扣除(小微企业与残疾人福利单位不累计加分及扣除)。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注: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规定,节能产品给予4%的价格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对节能产品给予技术评分总分值4%的加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规定,环境标志产品给予4%的价格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对环保产品给予技术评分总分值4%的加分。


6.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2019年,单县。


7.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在合同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全部采购内容。


8.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要求及行业标准。


三、论证意见:


论证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另附。


四、公示时间: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19-04-19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单县衙门街北段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方式:18553003566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7金鼎凤凰城A座710室


联系人:刘贺


联系方式:1566829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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