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清理规范城镇水电气暖行业收费

  日前,从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已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要求3月1日起江西省不合理的水电气暖行业收费项目全部取消。

  

  《实施方案》要求,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实施方案》提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一并予以取消。

  

  各地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价费关系、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市、县(区)确定,最迟取消时间为2025年底。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

  

  《实施方案》要求城镇集中供暖价格纳入江西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鼓励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严格落实国家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各地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要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进一步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规范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经营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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