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起逐步淘汰燃煤锅炉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条例》对海南省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石油焦质量管理,不定期对煤炭、石油焦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

  《条例》指出,逐步淘汰燃煤锅炉。现有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低氮燃烧的技术改造。新建的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等设施,应当采用低氮燃烧等污染控制措施。

  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原有分散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尚未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有供热需求的,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实施集中供热,并拆除原有分散供热锅炉。

  同时《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行业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包括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以及涂料、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在内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对于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加快充电桩、岸电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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